![]()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这10月30日当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据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则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召回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条例》明确了召回程序中,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厂商、经销商的三方权责。其中,当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生产商进行调查。生产商如果没有及时展开调查,那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直接介入。 “缺陷”查证后,生产者负责召回全部问题产品。否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责令召回。同时,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其中,《条例》明确强调,“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后,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当厂商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如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与此同时,如果厂商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而当厂商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召回,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当厂商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点评: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攀升,车主的维权意识愈发觉醒,但与此同时,由于财力物理所限,在与汽车厂商的博弈间,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此番《召回条例》的出台,可谓是为广大消费者增添了法理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