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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系车”与“日系车”的反垄断差异
    时间:2014-09-02 10:52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曲创

    最近与汽车有关的反垄断十分热闹,目前可以分出“德系车”和“日系车”两部分,二者在反垄断内容上有明显差异。估计这才刚刚开始,后面还有好戏连台,反垄断的故事将会在中国持续上演,很有必要先捋一捋,梳一梳。

    “日系车”反垄断涉及的是零部件厂商,这早已不是新鲜事,最早进行调查并开始处罚的是日本自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后来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和欧盟竞争委员会,再后来演变成一个国际合作项目,韩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参与进来。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信息公开是做的最好的,其网站上有一个专题,每一家已经结束调查的涉案公司的法律文件都在此发布,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下载。现在已经定罪的有26家公司,29名个人(是的,个人,这些个人大都是涉案公司的高管,处罚是罚钱 1-2年的牢狱,这是刑事案件)。目前已经判定的罚款总额超过20亿美元,这一“大数字”还在继续增加。相较之下,作为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大国,中国的步调肯定是落后了。

    “日系车”涉案的零部件种类很多,包括安全带、安全气囊、方向盘、ABS系统、起动机、电子线束、点火线圈、减震橡胶、电子节气门、电子控制单元 (ECU)、车速传感器、HID大灯等等。涉案公司占据了这些产品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多大?几乎全部,并不是仅指日系车,而是所有的大汽车厂商。日系零部件并非只有日系车采用,而是大家都在用。为啥?这和你要坐飞机出国,要么波音要么空客一个道理,技术过硬质量可靠价格便宜量又足的零部件生产厂商就这么多,舍此无他。以后还是这些厂商,没招。别人要么做不出来,要么做出来三天两头的坏,没法用。

    “日系车”涉案厂商们“相互勾结’进行垄断的具体做法有两种:很多零部件是某个特定车型专用的,在整车厂商定型生产前会提前3年对零部件进行定制招标。日系零部件厂商们事前协商好,结果是大家轮流中标,没有竞争的投标报价当然会很高,然后大家一起分果果。第二种是那些通用型的零部件,这类零部件不需要提前定制,整车厂商会随时采购,日系零部件厂商们就统一报价(这个叫操纵价格),然后共享集体合作的高收益(团结就是力量)。

    日系零部件厂商们勾结、协商的地点一般在日本,他们会找个偏远的地方开会,或者是在谁家里碰头;他们不用公司邮箱和办公电话,只用私人邮箱和电话交流;他们不出现公司名称和个人姓名,而是用只有自己人才懂的代码;他们叮嘱所有参与者一定要毁掉所有的证据....。.这不是侦探片,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公开的、可查证的事实。

    勾结垄断的结果是零部件的高价格,使用了这些零部件的汽车整车价格也就得水涨船高。美国公布的文件里明确了使用某个厂商的涉案零部件的汽车销售额是多少,然后以此为据确定罚金。后面的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省掉前期调查取证的工作,只需要统计确定涉案零部件在本国的销售额,然后依次确定罚金即可,除非又发现了新的违法行为。例如,日系零部件厂商针对中国市场特别在上海开过会,这就需要再调查取证了。对于前面花费大量精力取证的日本、美国、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们应该点个赞。

    据说,中国发改委的调查从2014年3月日立公司的“自首”开始,美国最早定罪的厂家是古河电工(Furukawa Electric Co. Ltd.,),时间是2011年9月29日,这时间跨度有点大。

    “德系车”的反垄断说的是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事,是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进行勾结,维持零部件和维修保养的高价格,同时这也是不同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勾结,结果是一辆车拆了卖可以卖出12倍的总价。普通消费者关心的只用维修保养的费用,但这不是剧情的核心,最感肉痛的是保险公司,按整车价格投保,然后按12倍的价格理赔,保险公司感到被虐了,开始嚷嚷,于是就有了“德系车”的反垄断。

    但是,反垄断不能“排外”,更不能有 “例外”,生产商-经销商的这种模式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汽车品牌中,类似的还有禁止跨区域销售、限定经销商数量等。有的品牌一个城市只给一家经销商 (可能有多家店面),如何竞争?

    通俗的说,“日系车”是横向垄断,消灭了零部件厂商之间的竞争;“德系车”是纵向垄断,毁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没有竞争的结果,第一个就是最终消费者要多花钱,然后才是延缓技术创新、降低行业整体效率.....。.消费者是受害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垄断的侵害正是反垄断的重要目的之一。美国的消费者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发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倍赔偿,这是1914年实施的《克莱顿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反垄断最应该是法律的事,应该有原告、被告、律师、证据、法官、审理、辩护、判决,没有这些只能算行政行为。上了法庭,司法部所代表的美国政府作为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都在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做判决的是法官,美国政府在反垄断诉讼中输官司的事如繁星般屡见不鲜。

    可惜的是,在中国,“日系车”和“德系车”的反垄断中,到现在还没见到法律的影子。

    但一浪高过一浪的反垄断至少有两个好处:让大家知道了中国还有《反垄断法》;并且中国的《反垄断法》是真实有用的,“不排外,无例外”是官方对质疑的回应。

    在国外身经百战、深谙各种把戏的厂商们以前或许可以在中国市场上玩把戏,以后恐怕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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