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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都赔偿哪些损失
    时间:2012-12-03 15:30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经典案例:
    王先生是个热心肠,平时就爱帮助人。一天,邻居小张的车启动不了了。王先生便将自己的爱车掉了一个头,拿来拖车绳拖着小张的车向修理厂驶去。即将到修理厂时,一名骑车人没有看到两车之间的拖车绳,一下撞在拖车绳上,摔倒在地。他们立即停车,拦车将骑车人送到医院。还好,人伤得不严重。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伤者痊愈出院了。交管部门经过现场查勘,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骑车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王先生按照交管部门的裁定将相关的费用支付给了骑车人。但是,当王先生拿着所有的单证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没想到,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向王先生询问相关情况的时候,发现小张投保的交强险过期了,根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给予王先生的答复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
    在拖带车辆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拖车;一方面要了解清楚双方车辆是否都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是否有效。避免一旦发生意外,造成自己的损失。最好是在发生类似问题的时候,找专业救援公司进行拖车。
    专家意见: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使用保险条款错误,错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应用到交强险中。在交强险中,没有这样的责任免除条款,因此王先生可以在投保的交强险项下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但是,如果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王先生是无法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这是由于小张车辆的交强险已经过期了,也就是没有继续投保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拖带小张的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损害,依据“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
    小贴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责任免除范围:
    保险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责任免除范围: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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